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1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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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10号之五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李贵朝;蔡海丽;卢炜征;李红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函谷大道与荆山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贵朝,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贵朝,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蔡海丽,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卢炜征,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李红云,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李贵朝、蔡海丽、卢炜征、李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8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8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8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和公告费500元,合计30500元。卢炜征、李红云、李贵朝、蔡海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51984元,减半收取25992元,由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卢炜征、李红云、李贵朝、蔡海丽共同承担。因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卢炜征、李红云、李贵朝、蔡海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61169.39元,扣除执行费63781元,剩余97388.3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云名下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一套,本案已轮候查封,2024年6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红云与案外人刘岳君名下,但该房产已于2011年8月16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公证处公证到案外人刘佳颖(公民身份号码:4112222000********)名下,该套房产本院不再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李贵朝名下有豫M×××**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467521、车辆类型:K33)、被执行人蔡海丽名下豫M×××**上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84865、车辆类型:K33)、豫M×××**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59825、车辆类型:K31),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8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李贵朝、蔡海丽、卢炜征、李红云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4月22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云与案外人刘岳君共同共有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房屋、1138房屋、1142房屋、1143房屋、1144房屋、1157房屋、1164房屋共七套,本案已轮候查封,2024年7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云与案外人李卓睿共同共有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房屋、1609房屋、1622房屋共三套,本案已轮候查封,2024年7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021年5月20日,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云、李贵朝有住房公积金共计76800元,本院已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灵宝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499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37969.39元,扣除执行费63781元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共计174188.39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 员员 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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