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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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819号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张海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裴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涛,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海荣,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涛、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1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邱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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