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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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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81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涛;张海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裴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涛,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海荣,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涛、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1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邱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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