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英、魏元菊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726执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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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保170号案件名称
刘安英、魏元菊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安英;魏元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726执保170号申请人:刘安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被申请人:魏元菊,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附****,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221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按照(2021)川07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冻结了被申请人魏元菊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但都余额不足。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将该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至此,刘安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7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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