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罗凤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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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197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罗凤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罗凤玲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1971号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方商谷大厦(新兴街哈大齐工业走廊1委21-37)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鑫,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凤玲,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凤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北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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