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谢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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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谢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谢海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278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3084007J。负责人:林建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达志,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海锋,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被告谢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本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财产保全费1009.5元,合共2146.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 涛书 记 员 赵颖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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