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定兵、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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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720号案件名称
崔定兵、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崔定兵;张波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720号原告:崔定兵,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崔定兵与被告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崔定兵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定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定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62.00元,减半收取计331.00元,由崔定兵负担。审 判 员 贺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宋 涛书 记 员 王诗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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