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李明、夏娟妹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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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恢4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李明、夏娟妹等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李明;夏娟妹;胡锦华;郑录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法定代表人:邓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夏娟妹,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胡锦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郑录文,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等人已履行相应的义务,将相应的未付款项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结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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