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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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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07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帅;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707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泓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40307。法定代表人:虞春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红旗大街西段永安北路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319031706D。经营者:马晓平。原告李帅与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记员     杨黎妮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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