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8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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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8598号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沁扬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8598号申请人: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新明中路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Q28HDXP。经营者:王鹏飞,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丰路南厅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2136622。法定代表人:陈鹤清。被申请人:无锡市沁扬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888718636。法定代表人:许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沁扬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沁扬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5万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无锡市第二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沁扬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1770元,由锡山区东亭工匠字牌制作部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应丽燕书 记 员 华 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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