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玲、世尊伟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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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301号案件名称
周嘉玲、世尊伟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嘉玲;世尊伟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世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周嘉玲,女,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世尊伟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18层B2007。法定代表人:陈亚欣,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世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多伦道231号-2。法定代表人:陈亚欣,经理。被执行人告:陈亚欣,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万科城市花园4号楼1210号。本院在执行周嘉玲与世尊伟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世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亚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5万元及自2020年7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0%的标准计算;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67.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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