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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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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356号
  • 案件名称

    张建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356号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4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华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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