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涛、赵永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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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972号案件名称
赵永涛、赵永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永涛;赵永涛;樊振元;樊振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又名樊某某),男,1957年4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22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靖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折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 聪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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