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肖娃,谢新宽等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6执10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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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执1045号之二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肖娃,谢新宽等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肖娃;谢新宽;刘典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1045号之二 被执行人:谢新宽,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肖娃,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刘典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娃、谢新宽、刘典明罚金、退赔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渝015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娃、谢新宽、刘典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谢新宽缴纳罚金22 000元、肖娃缴纳罚金19 000元、刘典明缴纳罚金6000元;2、谢新宽、肖娃、刘典明退赔贵州省桐梓县XX镇XX“XXX”金店38 232元、重庆市武隆区XX超市“XXXXX”11 068元,谢新宽、肖娃退赔重庆市涪陵区XX“XXX”14 509元、河南省信阳市XX广场“XXXX”30 178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的银行存款、民政、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明:1、查询到刘典明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划拨。同时对谢新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未冻结到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现在监狱服刑。除上述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谢新宽、肖娃、刘典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典明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典明履行案款10 161.80元。现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被害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新宽、肖娃、刘典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被害人,并征求其意见,被害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明珠-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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