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志初、丁世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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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132号案件名称
关志初、丁世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关志初;丁世华;张家界巴蜀金桥健康休闲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132号原告:关志初,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丁世华,女,197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星,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建涛,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家界巴蜀金桥健康休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3968566053,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回龙路金海岸B1栋D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黄费亚,执行董事。原告关志初、丁世华与被告张家界巴蜀金桥健康休闲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关志初、丁世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志初、丁世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志初、丁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志初、丁世华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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