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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康、黄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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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7626号
  • 案件名称

    邓华康、黄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邓华康;黄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76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华康,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凯,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湄,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邓华康因与被上诉人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黄凯一审诉讼请求:请求邓华康偿还欠款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邓华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凯借款本金25600元;二、驳回黄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邓华康负担268.8元,由黄凯负担256.2元。判后,上诉人邓华康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由于我方在庭上的慌乱,导致错误承认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29日出借给我方的3万元中尚欠2万元,事实上我方已于2020年9月7日通过招商银行转账偿还全部。2.被上诉人诉求中两份转账记录及两份合同中金额不一致。其中有一份合同借款合同是展期合同、虚假合同,没有转账记录,且我方已还清款项,我方不签订展期协议就得不到2020年9月26日的3万元借款。2019年9月16日我方向被上诉人借款45000元,才会出现展期合同。2019年9月16日至今,我方早已还清该款项,有转账记录证实。3.根据被上诉人提供材料可见,合同上的金额是修改过的。两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同一天签订,故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6日凌晨前我方转账给被上诉人的记录应统计为还款金额。一审中我方没有找到两份借款协议系同一天签订的证据,导致遗漏部分还款。被上诉人黄凯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邓华康在一审中承认其与黄凯之间自2019年9月16日起存在多次借贷,金额不止6万元,双方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对之前所欠借款的结算。故本院认为该份借款合同无相应转账记录符合常理。邓华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借款合同、出具借据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已签署借款合同、出具借据确认尚欠债务的情形下,邓华康又主张签名确认之前的转账为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邓华康主张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实际系同一天签订,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将发生在借款合同签署后的邓华康向黄凯的转账认定为本案还款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邓华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邓华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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