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雷某、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1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1122号案件名称
范某与雷某、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范某;雷某;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1122号 原告:范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290室。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被告:长春市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1号。原告范某与被告雷某、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90.00元,减半收取计9795.00元,由范某负担。 审判长 周斌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柳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雪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