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丽、蔡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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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150号案件名称
高华丽、蔡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华丽;蔡菁;唐军;丁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150号原告高华丽,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蔡菁,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军,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污水处理中心职工,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丁娟,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人民医院护士,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高华丽、蔡菁诉被告唐军、丁娟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华丽、蔡菁于2021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军、丁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华丽、蔡菁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军、丁娟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丽、蔡菁撤回对被告唐军、丁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后收取138元,由原告高华丽、蔡菁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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