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霏、曾荣瑶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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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679号案件名称
李朋霏、曾荣瑶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朋霏;曾荣瑶;湖南春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679号原告:李朋霏,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曾荣瑶,女,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湖南春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状元府邸****。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冰洁,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朋霏、曾荣瑶与被告湖南春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霏、曾荣瑶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朋霏、曾荣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霏、曾荣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朋霏、曾荣瑶负担。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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