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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海、尹武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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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850号
  • 案件名称

    黄金海、尹武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金海;尹武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海,男,1970年05月24日出生,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尹武珍,女,1960年02月03日出生,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黄金海与被执行人尹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武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金海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武珍支付货款8215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946元、申请执行费116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武珍的银行账户,网络总对总冻结了尹武珍的银行账户。到2021年9月18日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尹武珍银行存款54725.34元,支付执行费1162元,履行款53563.34元。2021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22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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