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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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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98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仇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委托代理人:慕某某(杨某某之母),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仇某某,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66号杨某某与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仇某某清偿杨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含已支付的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仇某某名下甘*****奇瑞牌轿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明其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仇某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7民初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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