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强、冯彬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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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695号案件名称
易伟强、冯彬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翁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易伟强;冯彬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9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易伟强,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冯彬升,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易伟强与被执行人冯彬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29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彬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伟强借款本金2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冯彬升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冯彬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冯彬升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冯彬升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被执行人冯彬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冯彬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彬升的户籍地翁源县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据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其表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彬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东杰审 判 员 何高兴审 判 员 林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李坤玲书 记 员 张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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