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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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14号案件名称
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14号原告:赵莉艳,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区新城街20号3单元4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10G2EB0N。法定代表人:侯秀梅,系经理。原告赵莉艳与被告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50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莉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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