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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恩保、徐飞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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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付恩保、徐飞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付恩保;徐飞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付恩保,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徐飞跃,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付恩保申请徐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恩保与被执行人徐飞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恩保在2021年过年前清偿所有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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