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恩保、徐飞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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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169号案件名称
付恩保、徐飞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付恩保;徐飞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付恩保,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徐飞跃,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付恩保申请徐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恩保与被执行人徐飞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恩保在2021年过年前清偿所有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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