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声衡、陈清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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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1573号案件名称
吴声衡、陈清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声衡;陈清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573号原告:吴声衡,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河,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吴声衡与被告陈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吴声衡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清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声衡以欲与陈清河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声衡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吴声衡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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