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国楚、阳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8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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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810号之二案件名称
阳国楚、阳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阳国楚;阳立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810号之二原告:阳国楚,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立志,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阳国楚与被告阳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阳国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国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37.59元。由原告阳国楚承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丽超代理书记员 陈永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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