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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劲松、李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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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476号
  • 案件名称

    查劲松、李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查劲松;李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查劲松,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李梅,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查劲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梅应向申请人查劲松偿还借款本金566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梅已经偿还了20000元,并就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查劲松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查劲松同意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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