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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钟汶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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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867号
  • 案件名称

    王丹、钟汶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丹;钟汶瑶;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867号 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6879654570。法定代表人:陈增军,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系该中心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丹,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钟汶瑶,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6259081XJ。法定代表人:孙武强,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丹、钟汶瑶、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  判  员   焦兵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芳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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