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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朝、周明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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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969号
  • 案件名称

    时延朝、周明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时延朝;周明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时延朝,男,汉族,1997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申请执行人:周明霞,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时延朝与周明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周明霞应给付原告时延朝款项16000元,款分两期偿还,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前给付6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本案受理费144元,由被告周明霞承担。因周明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延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零星存款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时延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明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时延朝履行支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玉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世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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