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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召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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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348号
  • 案件名称

    时召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时召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348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正阳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时召有,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正阳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16元予以扣划缴纳。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时召有在(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案件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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