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召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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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348号案件名称
时召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时召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348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正阳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时召有,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正阳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16元予以扣划缴纳。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时召有在(2020)皖0422民初1510号案件诉讼期间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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