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915号案件名称
王希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希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915号原告,王希合,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翁永启,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原告王希合与被告翁永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希合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合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希合负担。审判员 杨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宝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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