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刘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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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998号案件名称
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刘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刘莹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998号原告: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法定代表人:马玉海。被告:刘莹,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博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诗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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