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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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95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义军;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495号原告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5。法定代表人:饶杰。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永盛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秦 汉 旗 二〇二一 年九月八 日 书 记 员 程 姣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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