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龙、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22民初1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822民初1120号案件名称
韩进龙、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进龙;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22民初1120号原告:韩进龙,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现住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791560279,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青海诚嘉(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进龙与被告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韩进龙以需搜集相关证据为由,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进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进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尖措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喜斌、郝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69号 下一篇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39号之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