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斌、郝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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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69号案件名称
李喜斌、郝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喜斌;郝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斌,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郝繁,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喜斌与被执行人郝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民终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郝繁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喜斌7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喜斌负担;二审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郝繁负担,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郝繁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郝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喜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喜斌与被执行人郝繁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郝繁于2021年8月9日即时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喜斌案件款15000元,剩余案件款从2021年9月9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喜斌10000元,直至该案案件款偿还完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郝繁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6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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