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生、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191号案件名称
吴文生、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文生;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191号原告: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屿头社区第五区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7407283L。法定代表人:洪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文,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文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审理中,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文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以欲与吴文生在案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晋江住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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