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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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228号案件名称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龚至齐;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28号申请人:龚至齐,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法定代表人:魏云飞。申请人龚至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妍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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