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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林、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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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松林、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松林;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汉族,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司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6335919D。        公司负责人:王修平,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松林与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松林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给付案款275647.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6向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18日、9月1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有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88.90元已经扣划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王松林。其他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均被我院冻结。        三、2021年7月2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列入限高,对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告送达。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松林在终结本次执行的询问笔录中,王松林向本院告知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经搬迁,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五、经本院在通达海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有11件未能履行义务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松林进行告知,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六、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松林,其没有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昌县博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松林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迪亚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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