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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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02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10号路D9a区。法定代表人:刘秋萍。被执行人: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协易路77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陆海军。本院在执行辽宁中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昆山新远东机械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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