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嘉印阔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10(2021)陕0112执95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951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嘉印阔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10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嘉印阔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9510号 申请执行人华涛,女,汉族,1997年7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XXXX。被执行人陕西嘉印阔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0LXH45。法定代表人秦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涛与陕西嘉印阔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CB2020]第2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918.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内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