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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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07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071号 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从应,男,汉族,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张光春,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 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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