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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欣、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025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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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25民初1426号
  • 案件名称

    杨欣、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欣;刘万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025民初1426号原告:杨欣,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个体,住林口县。被告:刘万生,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杨欣与被告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万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万生给付欠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05年因合伙经营鱼塘,被告共计欠原告12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多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至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刘万生未出庭未答辩。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2005年欠条二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2500元。被告未出庭未质证。由于被告方没有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万生在2005年因合伙经营鱼塘,被告刘万生共计欠原告杨欣12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以上是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欣欠款本金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刘万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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