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祖标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6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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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6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谌祖标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谌祖标;熊林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林清,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林清智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谌祖标,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林清与被执行人谌祖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7749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林清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谌祖标给付欠款6.34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予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农村合作信用社银行等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未启动车辆的财产处置程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情况,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6.34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立克审判员 周璐璐审判员 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三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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