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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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太林、陈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太林;陈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太林,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622民初30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太林申请执行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1622执10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波名下川X0××**(车辆识别代码:025391)英伦牌汽车一辆和川XE××**(车辆识别代码:001049)哈弗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川X0××**(车辆识别代码:025391)英伦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川XE××**(车辆识别代码:001049)哈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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