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由苏夫、马麻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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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19号案件名称
马由苏夫、马麻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由苏夫;马麻个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719号原告:马由苏夫,男,回族,生于1980年1月5日,农民,不识字,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麻个,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1日,农民,不识字,住甘肃省康乐县。委托代理人:张者个,女,回族,生于1976年12月31日,农民,不识字,住甘肃省康乐县,系被告妻子。原告马由苏夫诉被告马麻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由苏夫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在鸣鹿乡哈鹿村修建房屋,原告马由苏夫在其处务工系瓦工,做了一个多月,但他上了27个工,双方约定原告每天工资260元,务工结束后,大约6千多元劳动报酬,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00元劳动报酬后,将剩余劳动报酬共计6260多元,活快干完的时候原、被告发生矛盾不欢而散,后来去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让原告宽限些时间。被告马麻个辩称:一、原告所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拖欠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报酬是否还清尚有争议,更没有工资欠条为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二、原告所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称2017年8月份他拖欠了原告的工资,距今已有四年之久,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现在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马麻个给付原告马由苏夫拖欠的工资2500元,于调解达成协议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沛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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