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罗刚、李印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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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26号案件名称
王罗刚、李印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罗刚;李印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李印平,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王罗刚,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印平与王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罗刚立即履行案款46322.5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罗刚已与申请执行人李印平达成还款计划,并履行案款2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5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626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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