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雨、王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5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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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559号之二案件名称
信雨、王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信雨;王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信雨,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王颖,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信雨与被执行人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未能送达;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7月1日、7月24日、8月18日和9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且多个账户被另案冻结,无执行价值,故冻结后暂未划拨。根据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份保险单,其中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无现金价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投保人系案外人卢淑芹,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王颖,受益人系案外人卢淑芹,缴纳保费**元,因投保人不是被执行人,故本院不予冻结,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查询信息;3、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4、2021年4月20日,本院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原居住在**,被执行人离婚后房产已卖出,现住址不详,威海市环翠区**系他人房产,故不能查封;5.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6、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7、2021年8月19日,本院就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继 法审判员 陈 晓 东审判员 丛 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斌(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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