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雄、刘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9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990号案件名称
赵建雄、刘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建雄;刘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雄,男性,1994年4月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波,男性,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赵建雄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建雄依照(2021)内06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波履行案件款28000.00元及诉讼费945.00元、执行费320.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波送达(2021)内0622执9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6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波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刘波无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4、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建雄,申请执行人赵建雄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波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波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来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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