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徐时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85号案件名称
王某、徐时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徐时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徐时太,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徐时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文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某某公司淳化县支行、齐某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86号之五 下一篇 赵建雄、刘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