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刘地英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执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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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31号案件名称
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刘地英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刘地英;张洪花;饶建驹;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县华山春酒厂;安康市汉滨区盛平汇食品批发部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执31号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与华阴县华山春酒厂、刘地英、石泉县后柳镇电商服务点、张洪花、安康市汉滨区盛平汇食品批发部、饶建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陕09民初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2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合计执行到位标的201103.44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同意申请执行标的为201103.44元,下余部分同意放弃不再申请执行。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执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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