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思顺、赵花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恢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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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恢128号案件名称
丁思顺、赵花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丁思顺;赵花生;赵玖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丁思顺,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花生,男,1957年2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玖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思顺与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未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中民一终字第278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思顺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申请执行人丁思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花生有存款5000余元、赵玖生无存款,赵花生、赵玖生无保险、无公积金记录、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机动车。2、于2021年7月12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无不动产登记记录。3、于2021年7月12日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无公积金记录。4、于2021年7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无收益类保险记录。5、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玖生下达了限制出境决定书。6、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将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以上情况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丁思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请执行人丁思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正式约谈申请执行人丁思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丁思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答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赵花生、赵玖生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思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执行到位5386.08元;应当缴纳执行费49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恢1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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